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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普法‖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究竟如何分担?

作者:朱禾 时间:2019-03-15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彼此出行的方便,“搭便车”的现象十分常见,这充分彰显了“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我们将此种现象称为“好意同乘”,即提供车辆的一方同意无偿搭乘另一方驶往目的地,前者我们称为“好意人”,后者我们称为“搭乘人”。从行为目的来说,“好意同乘”双方当事人均系善意,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给搭乘人造成损害,相关的责任承担问题便由此产生,今天博专普法以一则案例与大家分享一下好意同乘下的责任划分问题。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0日,晚上22时左右,A驾驶着母亲的小轿车载着熟睡的大学同学B,行驶在从学校回家的路上。车辆行驶到高速入口附近,A突然对车辆失去了控制,车前部猛烈撞在了道路右侧的护栏上,随后车辆急速向左侧翻,造成A、B受伤。案发后,B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在住院治疗281天后,遗留四肢瘫痪、大小便失禁,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B已经构成了一级伤残。之后,交管部门认定,A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A为全部责任,B无责任。B向法院起诉,要求A、车辆所有人A的母亲、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87万余元。A认为事故发生时B没有系安全带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A因为和B平时关系较好加上回家路线相似所以好意、无偿搭乘B,故A不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A的母亲认为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等,但事故发生时B属于车上人员,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仅能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B在乘坐A所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人身伤害,所以B系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亦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经审查,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故本案中,B的各项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按相应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由A按相应责任比例赔偿。事故发生时,A准驾车型与事故车辆车型相符,事故车辆无缺陷,A亦无毒驾、酒驾情形,故B要求事故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就具体的责任比例来看,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A为全部责任,A对责任认定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责任认定确有不当,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B存在过错。A主张的其与B构成好意同乘,故应减轻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中的驾驶员不能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A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237万余元。

案例评析

 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为什么乘车人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乘车人之所以得不到保险公司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赔偿,原因在于乘车人不是第三者。在机动车三者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其将被保险人、雇佣的司机、车上的人员、财产等都包括在内,除此之外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理赔的范围。

    以上就是今天博专普法与大家分享的内容,在此博专也要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希望大家在驾驶和乘坐交通工具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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