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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员常见刑事犯罪简析(一)

作者:王佳 时间:2019-03-07

 

企业管理人员虽不直接从事一线具体工作内容,但是负责着企业的发展规划、运营决策等管理工作,是企业的核心力量,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拥有更大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更多的责任,本文就采用列举的方式,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章节顺序,将企业管理人员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进行简要分析,以求为众多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简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人员及其指挥管理的人员;客观上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各地不尽相同,但天津地区一人死亡的情形即属于重大伤亡;本罪的主观上系过失,即对发生重大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结果系过失,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简析:本罪系故意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以上或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以上的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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