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官网!提供天津执行律师,天津工伤律师,天津股票索赔律师资讯

022-59189901;13389068128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博专快讯 - 律师普法

博专快讯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索赔之基准日

作者:胡博晨 时间:2019-02-28

博专普法: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索赔之基准日

广大投资者可能对“基准日”这个名词并不陌生,但对法律设立基准日的意义、基准日的确定方法、以及基准日前后卖出或持有股票对投资者损失计算的影响可能就没那么熟悉了。

一、法律设立基准日的意义

我们知道,当虚假陈述行为人实施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更正之后,股票虚涨的市值被蒸发掉,引起股价下跌,但是现实生活中股价的下跌在很大程度上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市场的过渡反应、各类非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掺杂其间等,因此不能单纯的用投资人的购买价去减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该股票下跌后的价格,而且当市场过度反应之时,股价会不停的下跌,此时如果用购买价减去股价的最低点的差额作为投资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公正的,因为这就将并非虚假陈述行为人所致而是由市场本身存在的不测风险所导致的损失都纳入进去了。因此,各国在证券法中规定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范围时都要确定一个合理期间。

二、基准日的确定方法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国外对于确定基准日的合理期间一般都是人为划定的,而我国是考虑实际国情并结合一些客观数据来确定合理期间的。我们认为比较科学且符合我国实际市场情况的合理期间是以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更正后累计成交量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部分100%为标准的。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三、基准日前后卖出或持有股票对投资者损失计算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因果关系的确定,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之前,投资人在市场买进又卖出部分的投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日之后,投资人买进又卖出部分的投资损失亦不再赔偿范围之内。能够获得赔偿的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后至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更正日之间买入且在揭露或更正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证券而发生的损失。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理解,现结合基准日简单举例以供参照:

假设某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日之间,买进某只股票1000股,其买进平均价格为15元,他将1000股全部在揭露或者更正日以后、基准日之前卖出,卖出的平均价格为10元。那么该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为(15-10x1000=5000元。

如果将1000股全部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而揭露或更正日至基准日之间的交易日收盘平均价格为5元,则该位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为(15-5x1000=10000元。


返回
Copyright 2018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7007323号-1

songlawyer82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