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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普法‖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朱禾 时间:2019-02-21

博专普法‖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不顾劳动者死活,在无防护设备的情况下让劳动者在有毒有害的恶劣生产环境下劳动,严重侵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现象,今天博专普法与大家分享一下遇此情况该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的规定即是针对上述现象赋予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无条件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所以,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往往只限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下面以案说法。

 苏某于2008年8月到某广告传媒公司从事排版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2月6日至2011年2月6日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拖延发放工资,2008年9月及2010年4月的工资一只未予发放,公司亦为苏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7月1日苏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且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未再到公司上班,后苏某以该事由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苏某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公司拖欠苏某两个月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付。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苏某以次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该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向苏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拖欠苏某的2008年9月、2010年4月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苏某以公司拖欠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公司收到苏某的通知后即解除。由于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在先,迫使苏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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