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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普法“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是否就不能离婚?”

作者:于倩 时间:2019-09-24

“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是否就不能离婚?”日前,笔者在接受咨询时,来访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相信很多读者对此也有疑问。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确实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包括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一些特殊规定。

一、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特殊要求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需要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并且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

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确实需要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何谓重大过错,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手续特殊要求

1、对于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刑法上对于军人的婚姻关系的保护

我们知道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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