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官网!提供天津执行律师,天津工伤律师,天津股票索赔律师资讯

022-59189901;13389068128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博专快讯 - 律师普法

博专快讯

博专普法 || 股份无偿赠与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作者:武家辉 时间:2019-09-18

股份无偿赠与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股份无偿赠与合同的效力体现在赠与一方的义务,所以在合同的签订当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确定,赠与人也需要对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当中也需要对签订合同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确定。下面由天津公司法律师武家辉针对“股权无偿赠与合同的效力是什么”这个问题详细为我们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股份无偿赠与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股份无偿赠与合同的效力体现在赠与一方的义务,所以在合同的签订当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确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公民、法人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但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成为赠与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赠与,无民事能力的公民不能成为赠与人,但可以成为受赠人。一般对法人做赠与人没有限制,但国有法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赠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国有资产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才能依法生效。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股份无偿赠与的合同中,双方最好对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然后就赠与人的义务等问题也要进行说明,只有在对无偿赠与合同进行一个深刻的理解之后,才能够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以上内容就是天津公司法律师武家辉为你整理的关于“股权无偿赠与合同的效力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家辉律师,他会给您最专业的回答。


返回
Copyright 2018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7007323号-1

songlawyer82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