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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普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作者:朱禾 时间:2019-08-23

博专普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划分,涉及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往往成为法院判定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为此,博专普法今天向各位读者分享如下: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吗?

答:不可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全国各地法院基本不再受理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当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的一般处理流程是什么?

答:一般通过行政复核程序来进行救济!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按照以下流程向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又根据该规定,一般经过复核后,上级交警主管部门一般有两种处理结果:如认定原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的,将依法予以维持;否则,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复核以一次为限。

特别提醒:存在以下情形,是无法启动复核程序的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三、对上级交警部门的复核结论还不服怎么办?

答:实行自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圣旨”,只要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法院也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当事人可在诉讼前,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比如记载交通事故发生全过程的行车记录仪的监控摄像、目击证人证言、事故发生地的监控摄像;当事人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交通事故处理档案,通过律师研究分析交通事故档案,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程序启动方面的瑕疵,或者申请法院向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调查令向交警部门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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