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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普法 || 《婚姻法》常见10大误区(二)

作者:王荣贵 时间:2019-05-09

误区六:谁经济状况更好孩子抚养权归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来说,一般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都会判决给母亲,除非女方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子女意愿、生活时长等因素,并非谁有钱就判决给谁。

误区七:一方父母出资给双方购买的婚房为双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便一方婚后帮忙还贷,离婚时也仅补偿其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误区八:身为配偶,就有义务为对方还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身份并不是还债义务的凭证,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偿还,关在在于债务的用途,如果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无论是以谁名义的借款都应该共同偿还。

误区九:结婚很多年了,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约定的,那么财产就永远属于一方,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

误区十:家暴就是伤害身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可见,家暴的形式并不限于伤害身体,长期的精神恐吓、精神控制、经济控制等其他形式也属于家暴的一种。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配偶一方因家暴导致离婚的,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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