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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普法 || 《婚姻法》常见10大误区(一)

作者:王荣贵 时间:2019-05-09

误区一:事实婚姻

很多人都认为男女双方只要举办婚礼后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就形成了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1994年开始,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结婚登记(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无论是摆酒、签订协议、生小孩儿,都只能叫做同居关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随时都可以“自动解除同居关系”,无需办理手续,法院更不会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是双方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误区二:彩礼问题

很多人认为结婚时给了彩礼,离婚时就应当返还,尤其是两个人结婚不久时,但事实上,彩礼赠与对方后已属于对方财产,对方在离婚时并无返还义务,除了以下三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只有在未办手续、为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支持返还,其余任何情况都不予支持。

误区三:出轨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出轨方在离婚时净身出户是电视剧中常见的桥段,但是这种情节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只有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时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法院才会审理赔偿事项,而且赔偿的范围一般是精神损害赔偿。

误区四:夫妻分居满两年便自动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准予离婚。因为此项规定,很多人便有了“只要分居满两年便自动离婚的”的错误观念。同结婚一样,离婚也同样需要法定形式,离婚的法定形式有两种: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二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离婚。分居满两年是法院判决的情形,并非到期就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带着这种错误观念,自以为已离婚又与他人领证,很可能构成重婚罪。

误区五:一方没有收入,离婚时就要少分或不分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相反规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收入就无权分配的说法是非常不公正的,一方虽没有收入,但是照顾家人生活对家庭作出的贡献不可以被忽视,夫妻二人的分工不该影响离婚时分配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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