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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普法 || 继承那点事儿(二)

作者:王荣贵 时间:2019-04-25

继承那点事儿(二)

问题一:兄弟姐妹其中有人去世,其子女可以继承老人遗产吗?

解答: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即便继承人去世,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代位继承”。注意,代位继承的继承人只可以是晚辈直系血亲,如此已去世继承人的配偶便被排除在外。

问题二:代位继承时配偶被排除在外,那么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就继承不到遗产了吗?

解答: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主要由丧偶儿媳或女婿赡养,或者仍随其一起生活的,那么丧偶儿媳或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问题三:父母一方去世了,健在父母一方和子女的继承份额是怎样确定的?

解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被继承遗产为父母共同所有时应先分出共有财产的一半,另外一半才为被继承遗产,这一部分在世父母一方仍可参与继承,无其他约定时与子女平分。另外,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的,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问题四: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需要一起继承吗?

解答: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应一起继承,但是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超出部分无需继承人用个人财产偿还。继承人一旦放弃继承遗产,对被继承的债务便不用负任何偿还责任。

问题五:遗嘱作为“要式法律行为”,需要怎样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解答:

(一)自书遗嘱:

1.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可以打印出来由遗嘱人签字,否则属于代书遗嘱。)

2.遗嘱人亲笔签名。(按手印可不可以视为签名存在争议,保险起见应亲笔签名。)

3.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作为见证人。

2.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3.注明年、月、日。

(三)录音遗嘱:

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并且见证人把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录音遗嘱的载体上。

3.遗嘱人在录制完遗嘱后,应当将记载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要求与代书遗嘱一致。)

(四)口头遗嘱:

1.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关于继承的很多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我们要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常见问题也都有法可循。继承的问题就说到这里,如有疑惑可来电咨询,祝大家美满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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