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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普法 || 企业管理人员常见刑事犯罪简析(三)

作者:王佳 时间:2019-04-18

企业管理人员常见刑事犯罪简析(三)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简析:构成骗取贷款罪主要符合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2、实施了欺骗手段,欺骗手段一般在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用途等,掩盖了客观真实事实,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3、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4、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天津地区“重大损失”标准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重大损失”标准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二)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简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并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存款人150人以上的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此罪,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存款人30人以上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此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一)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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