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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需赔偿,职工维权有依据。

作者: 时间:2019-01-18

博专普法:单位违法需赔偿,职工维权有依据。

案件回顾:

韩某于201661日入职于某公司,任公司市场一部总监。在职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者于2017728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而终止劳动关系后,于20171019日向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者主张:

韩某提出因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7707元,因此主张:1.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194777元;2.公司于其在职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46条的规定,韩某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5414元。3. 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141.15元。4.公司在与其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强行收取本人3万元市场保证金,该款应依法退还本人。

韩某就其上述主张向仲裁出具员工联系表、收入证明、《某品牌承包合(同)书》、《〈品牌承包合同书〉2017年补充协议》、市场保证金收据加以佐证,以上证据分别加盖有被申请人公司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用人单位辩称:

劳动者与我公司签订了《某品牌承包合(同)书》、《〈品牌承包合同书〉2017年补充协议》,双方系平等合作的民事承包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主张的各项权益均是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案件评析:

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胡博晨律师认为,本案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 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须符合以下特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中,具体明确了实务当中对于劳动关系是否确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本案中,韩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应当理解为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并结合韩某主张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以及员工联系表、收入证明、《某品牌承包合(同)书》以及作为附加约定的《〈品牌承包合同书〉2017年补充协议》所载内容,可以认定韩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救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因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最长不超过11个月。

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因此,并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而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3. 未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又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如果用人单位未给韩某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 未带薪年休假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公司应支付韩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5. 职工入职时以登记、押金为由向劳动者收取一定费用以及扣押身份证的行为如何评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本案中,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市场保证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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