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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医疗期那些事儿

作者: 时间:2018-12-28

案情简介:

  何某2003年1月参加工作,后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即从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自2016年6月15日起,何某一直患病休病假,并一直向公司履行办理病假相关手续。2016年7月31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向何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何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何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何某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何某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何某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才可终止劳动合同,故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即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

  本案中,何某2003年1月参加工作,2014年8月入职某公司,截止到争议发生时,何某实际工作年限即累计工龄为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两年,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何某医疗期应当为六个月,因此公司应当顺延劳动合同期至何某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6个月满(以先到者为准)。

  公司单方擅自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仲裁委支持了何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引申解读:

1、什么是医疗期?

  医疗期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对于职工有哪些好处?

  (1)医疗期内,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即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

  (2)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并享受医疗待遇。

  (3)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这就是俗称的病退。

4、病假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执行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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