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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法认缴制认识得几个误区

作者: 时间:2018-12-28

  2014年《公司法》进行了大的修改,其中一条就是将公司的资本制度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修改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的背景下进行的。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使得需要创业人员在没有较多资金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公司这一“工具”进行创业,为创业提供了制度措施。然而,时至今日,对于认缴制一些创业人员仍然有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缴制就是不缴资本”。认缴制不是不需要缴纳资本,而是不需要立即缴纳资本,是需要在认缴期限内缴纳资本的。如果股东在认缴期限内部缴纳资本,那么股东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部缴纳资本,那么股东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2、“认缴制就是可以认缴多少就是多少”。如果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的确没有要求对于上限有要求,之前媒体曾经报道的注册资本在几千亿的初创企业就是这类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东需要在其认缴期限内承担责任,那么意味着股东要求承担所有认缴的责任,而且如果没有实缴,也是需要补足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存在这类误区,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具体而言包括:

  1、行政机构的罚款。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如果认缴在几个亿的话,5%也是一笔不小的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在分红和新增资本权利受限。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章程特殊规定的话,需要案子实缴出资来确定分红和新增资本。考虑到很多初创企业的章程是工商局的模板文件的实际情况,这一条的风险还是很大。

  既然风险如此之大,如果规避这些风险呢?

  1、首先就是尽快实缴,之前笔者写过一篇关于公司公示的文章,实缴是自主公示条款,所有股东实缴之后需要做两件事,第一是会计账目的留痕,第二是公示的留痕。

  2、公司章程的特殊约定。建议初创企业在约定分红和新增资本时考虑到自身无法及时实缴的可能,约定特殊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减资。我们在考虑企业发展的时候,需要理智,不是注册资本越大,公司就越好,从笔者的实践来看,减资是比较麻烦的事情,但是未来防控风险,如果前两个都无法达到,这一点也是需要考虑的。

  在公司实务中,公司增资比较简单的。如果初创人员既考虑资本也考虑未来发展的时候,不防根据公司发展程度不断的扩大认缴规模,既保证了公司的控制权也保证了法律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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