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官网!提供天津执行律师,天津工伤律师,天津股票索赔律师资讯

022-59189901;13389068128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博专快讯 - 博专新闻

博专快讯

重罪改轻罪,羁押五个月中秋之前终获缓刑

作者: 时间:2018-12-28

案情回放:

  L先生系某物流公司顺引组组长,负责物流公司仓库内运输物品的摆放、看管、保护。2016年5月,公司负责运输的张某和李某找到L先生,提出想通过L先生作假货物出入库记录的方式盗取物流公司运输的发动机,对外销售后一起分取出售款项。一开始,L先生对此事坚决反对,并告诫张某和李某不要抱有幻想,杜绝产生此种想法。

  后来,张某和李某反复找L先生动员其一起行动,最终没有禁得住金钱的诱惑,抱着不会案发的风险,L先生与李某和张某先后共同利用修改发动机出入库记录的方式盗取物流公司运输的发动机9台,价值22万元。

  2018年4月,公安机关以L先生涉嫌盗窃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张某和李某在逃。

  案发后,L先生家属慕名找到我所副主任王荣贵律师,请求王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一定救救L先生。

办案思路: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依法会见、阅卷等各种途径对本案做了全面了解,制定以下辩护思路:

  一、本案定性盗窃是否准确,改为职务侵占更符合法律规定 

  1、关于L先生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L先生系物流公司的仓库库管人员,职务为顺引组长,负有对仓库内的发动机监督和管理职责,对进出仓库的货物进行统计记录。本案中,L先生利用该职责采用虚构仓库发动机进出记录方式协助另外两名作案人员将发动机窃取,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

  2、关于L先生窃取的财物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

关于对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界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具体而言,不仅包括已经在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虽然本单位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券;同时还包括由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如果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物,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仍然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虽然发动机所有权并非属于物流公司,但因其对发动机具有合法的临时占有权,因此L先生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基本要件,在金额符合的情况下,定性职务侵占罪更为准确。

  二、鉴于L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同案张某和李某的罪行,具备坦白情节,且其没有参与销赃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三、L先生及其家属积极退赃并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弥补,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办案结果:

  最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罪名从盗窃罪改为职务侵占罪,最终法院判决L先生犯职务侵占罪,当庭宣判判决L先生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当日L先生从看守所释放,赶在了中秋节之前回家与家人团圆。


     


   


返回
Copyright 2018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7007323号-1

songlawyer82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