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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法承包经营 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时间:2019-01-18

【博专实务】个人违法承包经营 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20136月,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处楼宇的建设工程,在此过程中,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而张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没有相应资质的刘某施工,随后刘某找到王某等7人开始施工,约定每人每天150元。工程结束后,刘某以未收到建筑公司工程款为由,向王某等7名工人出具了拖欠工资的证明一份,后刘某下落不明,工人以拖欠工资为由,将建筑公司、张某以及刘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张某以及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胡博晨律师认为,本案值得关注的有以下个问题:1.王某等七名工人未得到相应劳动报酬,由建筑单位、张某以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遇到类似情况,劳动者应当如何取证,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王某等七名工人未得到相应劳动报酬,由建筑单位、张某以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人施工,在工程进度中,也没有监督工人的工资发放,造成王某等人的工资不能兑现,又因刘某为实际承包人,其应为支付工资的主体。因此,建筑公司张某、刘某应当承担连带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二、 遇到类似情况,劳动者应当如何取证,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本案中,王某等劳动者提供的刘某向其出具的拖欠工资的证明,以及张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相关证据依据。

综上,在类似案件中,劳动者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时,一定要注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定要留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相关劳动事实。同时对于发包单位,也应当严格审查承包方的施工资质,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以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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