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打击”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B作为现役军人对A公司蒋某的业务水平通过社交媒体表示了质疑,A公司的蒋某通过某些渠道获得了B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通过社交媒体进行了部分公开,要求B通过社交媒体向其道歉。
法律评析:
所谓“开盒”是一种网络用语,指的是通过某种手段获得他人隐私信息,公开曝光他人隐私的行为。
首先从民法角度出发,每个自然人都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刺探、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从“开盒”及网暴行为来看,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我国民法典将隐私权规定为人格权的一种,“开盒”的行为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权,B有权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因此B存在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主张损害赔偿以及合理开支。这里说的合理开支包括B或者其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B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刑法层面,我国刑法禁止任何人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A公司的蒋某获取B的个人信息并非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并且将B的个人信息进行了部分公开,该行为主观上存在非法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B的个人信息,构成本罪。且因为蒋某非法获取B的职位等涉及军队内网信息还有可能触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保密法》规定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为国家秘密,A公司蒋某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中包括了武装力量建设活动中的相关信息,有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A公司的蒋某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如果被认定构成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