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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泛滥的“避风港”
分类:律师普法 发布时间:2024-07-19 18:52:25
“注意义务”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泛滥的“避风港” 随着互联网的井喷式发展,侵权图片、文章在网络空间随处可见,网民可以轻易的从网上下载盗版小说、电影。

“注意义务”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泛滥的“避风港”

随着互联网的井喷式发展,侵权图片、文章在网络空间随处可见,网民可以轻易的从网上下载盗版小说、电影。人们习以为常的这些行为,实则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营造晴朗网络环境,强化网民的著作权意识,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切实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而不是将“注意义务”当做免除己方责任的尚方宝剑,任由侵权行为在“避风港”内泛滥成灾。

 

韩寒大战百度:

2012年韩寒在博客上连续发文,谴责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下载侵权作品,破坏作者的创作生态,后双方成讼。韩寒状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称其作品《像少年啦飞驰》被多个网友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韩寒多次致函百度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而百度公司消极处理,对韩寒造成重大损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百度停止侵权、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维权相关费用。而百度公司辩称,百度文库属于信息储存空间,其中的文档为网友自发上传,百度已经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以多种方式向网民展示相关法律法规,且百度文库安装了反盗版识别系统,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定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寒对于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韩寒作为当代知名青年作家,其作品知名度较高,在其多次向被告表示不同意传播其作品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被告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主动删除侵权作品,消极等待权利人通知,且其安装的反盗版系统亦未能有效制止侵权作品的传播。同时,百度文库显然为网络用户上传、储存并分享涉案作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才导致文档在上传数月内被用户共浏览5000余次、下载1500余次,被告对于侵权作品的传播具有过错。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避风港原则负担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仅仅是合理注意义务,而非事前审查义务,即在收到权利人提供的初步侵权证据后采取必要措施。但这并不意味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在官网上采取了法律提示、提供投诉渠道等象征性措施后,便可以高枕无忧对其平台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即使在收到权利人的多次通知后仍然仅就权利人通知到的几项链接采取措施,明知其平台内就同一作品仍存在反复侵权的现象却无所作为。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也是2013最高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具有指导与参考意义。该案明确了权利人就侵权作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消极应对,诉讼中仍然可以在其平台上检索到侵权作品,任由侵权作品在其运营的平台中肆虐,其行为属于帮助侵权行为具有过错,应当对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强调审查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结合信息存储空间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知名度、作者与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的纠纷等情节,审查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符合身份、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