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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之98万元去哪了?
分类:律师普法 发布时间:2024-07-15 18:51:50
争议焦点 某中院无故扣划98万元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争议焦点

某中院无故扣划98万元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经过与结果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某中院依据其在另案中出具(2013)执字第69号文书,强行划走A公司152万元;

同年6月,A、B二公司在该中院形成(2015)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A公司最晚不迟于2015年10月底向B公司支付余款224万元”。A公司分两次共履行共计126万元。后,该中院将同年2月强行扣划A公司的152万元中的98万划拨给B公司。至此,A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民事调解书》的义务。

同年9月,该中院无故又强行扣划了A公司98万元。

二、执行异议程序:

A公司向该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该中院下达(202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A公司异议。

A公司依法向某高院提出复议申请,2023年,某高院依法作出(2023)执复70号《执行裁定》,撤销该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并指令该中院重新审查。

2024年3月,A公司收到该中院出具的(2023)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异议请求依旧被驳回。

A公司不服,再次向某高院申请复议。2024年5月,某高院下达(2024)执复7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该中院作出的所有案涉裁定。

三、案件结果

最终,为A公司挽回损失98万元。

案件总结

执行异议案件产生的争议焦点大多数是因案件实际情况复杂,进而导致各方利益出现冲突,最明显的是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使这样,执行异议以及异议之诉作为整个执行过程中的救济手段,在执行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基于此,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应当着重关注案涉事实,再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剖析。

回到本案当中来,虽然两次执行异议均被某中院驳回,但李向阳律师并未放弃,一遍又一遍的梳理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案例后,先后提出两次执行异议、两次复议,该过程艰难且漫长,最终,为A公司挽回了98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