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的法律依据
最近在办理一起外国人工作变更的案件中,涉及用人单位为外国人员工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问题,现就对用人单位的该义务的法律依据进行汇总,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17年3月28日《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统一实施工作许可制度。
外国人在华工作不仅涉及到劳动者本人,也涉及到外国人劳动者的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家局对外国人的工作许可统一管理,用人单位应办理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不仅仅应当向劳动直接办理解除终止的证明,也应当向主管机关外专家局办理解除或终止的证明,即: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注销。办理档案的转移也应当包含相关工作许可证档案的转移。否则,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工作许可证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制度将落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的就业/工作单位必须保持其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一致,是一项法定义务。外国人、用人单位、及相关相关主管机关等,都必须遵守。换言之,外国人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注销,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国家外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法律法律规章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领域的的细化。其中,第7条中规定“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