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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普法 || 法人与“法人”
分类:律师普法 发布时间:2024-06-12 18:49:42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与“法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法律规定中的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典》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个类别。可以看出来,法人特指的是“组织”,而实践中大量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均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将自然人称为法人,存在着严重的错误。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的组织,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并存在着出生(设立)、死亡(注销)的法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非全部的组织都可以被叫做法人,被叫做法人的组织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需要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才有资格被叫做法人。法人具有三大基本特征,这些特征使之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得以相对独立、相对区别:(1)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法律人格;(2)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由出资者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3)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而实践中大量人错称的“法人”,实际上是法人(公司、机关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被简称为“法代”,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社会团体法人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章程所确定的自然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在实践中混淆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义,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层面的错误,之所以设立法人这个概念,就是为了将组织拟制为自然人,可以更方便的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如今将法定代表人简称为了所谓的“法人”。这种所谓的简称笔者认为过于容易引起歧义,造成不必要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