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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普法 || 企业管理人员常见刑事犯罪简析(五)
分类:律师普法 发布时间:2019-08-16 18:15:15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简析:本罪的构成需要与一般民事侵犯商标权相区分,本罪仅限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情形,而不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情形,也不包括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情形。

所谓“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所谓“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犯本罪,“情节严重”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犯本罪,数额标准为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简析: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明知”,也是就“知假卖假”,如何判断主观上是否明知需要依据客观行为判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且销售金额到达数额较大以上程度,“销售”是包括批发、零售等各个销售情形,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犯罪数额方面,个人犯罪的,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二十五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犯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为个人犯罪数额的三倍。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