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开始的两年维权之路
案情简介:
刘先生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某环卫公司从事市政罐车司机工作,日常在道路上作业或项目部待命,劳务派遣公司已经为刘先生交纳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因日常驾驶的环卫罐车起降存在故障并有一定安全隐患,在多次向上级保修无果的情况下,2022年6月8日14时24分左右,刘先生在项目部待命期间,自行加工维修高压水罐升起后用的安全垫木和铁钩时不慎被角磨机割伤左臂,经诊断为左前臂肱桡肌、桡侧腕屈肌肌腱断裂、左前臂皮挫裂伤。受伤后,刘先生被同事紧急驾车去往医院急救,刘先生到医院紧急进行麻醉手术,由于麻醉尚未完全苏醒,刘先生醒来后向班长电话告知因胳膊受伤住院请病假。
2022年8月17日,刘先生向某区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3年1月18日,公司与刘先生,协议载明“2022年6月8日,乙方非因公受伤,请病假3个月”,协议赔偿费用总计为18380.26元。
明明是工伤,但人社局并未认定公司,跟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才1万余元,刘先生仅仅医药费就花费1万余元,自己因为受伤已经无法从事劳累工作。2023年3月,刘先生面对现状很不满,慕名之下找到我所合伙人王荣贵律师求助,王荣贵律师经了解案情认为刘先生的受伤应当认定工伤,单位赔偿金额过低,存在可以争取的机会,刘先生在没有见面的情况即同意与王荣贵律师建立委托关系,全权委托王荣贵律师办理赔偿事宜。
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王荣贵律师制定完整代理思路,先行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然后申请撤销《协议书》,进而主张新的工伤赔偿。
办案过程:
1、2023年4月24日王荣贵律师代理刘先生向某区人民法院就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经过开庭各方充分举证和激烈辩论,开庭结束后,区人社局于2022年10月28日主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9月28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先生2022年6月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刘先生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刘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
2、公司2023年11月1日对区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2023年9月28日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年1月12日公司向区人民法院就《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公司未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23年12月,王荣贵律师代理刘先生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公司与刘先生于2023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系在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不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王荣贵律师不气馁,代理刘先生提起上诉,经过某中院审理作出改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公司与刘先生于2023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二审判决认为公司利用刘先生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在未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与刘先生签订赔偿协议,致使该协议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法定赔偿金额,协议书显失公平,因此刘先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协议书。
3、2024年11月15日,王荣贵律师代理刘先生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4年2月20日收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裁决内容为扣除已付18000余元,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应向刘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赔偿共计10余万元。裁决作出后,公司主动履行裁决义务,工伤保险基金理赔业已到位。
办案心得
从一个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到最终拿到赔偿款历时两年多,虽然过程曲折,但是王荣贵律师坚持相信正义的阳光终究会照亮每一个维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