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国际贸易诈骗案,审理终结
我所王景占律师受巴基斯坦Alhamd Traders公司委托,代理其作为被害人的一起国际贸易诈骗案,该案历时两年多,近日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结。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XX(天津艺彩国际贸易公司职员)通过互联网与巴基斯坦Alhamd Traders公司签订5吨HPMC的买卖合同。2017年8月28日天津艺彩国际贸易公司收到我方当事人的预付款。后艺彩公司未履行合同并切断与该公司的联系。巴基斯坦Alhamd Traders公司于2017年9月慕名找到中国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王景占律师,委托其代理该案。代理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发现,该公司办公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签名可能存在虚假、被告拒接电话等等,种种迹象表明,该案并非普通民事诉讼,于是收集证据,向天津市公安局保税分局进行了报案,提供了相应证据。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并由其于2018年6月29日以合同诈骗罪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依法采纳了王景占律师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意见,判决将扣押被告人的诈骗所得,依法发还受害人。
我方相关证据:
天津艺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形式发票;巴基斯坦Alhamd Traders公司公司的汇款凭证;北京迪捷姆空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航空运输条件鉴别报告书;Alhamd Traders公司工作人员与天津艺彩国际贸易公司业务员Mora聊天记录、邮件聊天记录原件、天津艺彩国际贸易公司出具的关于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的报价。
王景占律师作为Alhamd Traders公司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发表了代理意见:
被告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根据庭审情况及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被告XXX成立天津艺彩国际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境外企业。根据其他同案被告的供词,被告人XXX在受害人付款后,一般会采取“不发货”或者“以次充好或分量不足”的方式,骗取涉案被害人。 印证了被告人所供述的:成立公司并不是为了正常经营发展,而是为了骗取占有被害人的资金财产。根据公诉书的指控、案卷证据、及当庭的调查核实,被告人在2017年5月到2017年8月期间,短短几个月内便采用不履行合同并切断与受害人联系的方式,骗取了多达8个国家8个受害人/企业的财产,从此也可以印证被告人XXX成立天津艺彩国际贸易公司的目的不在于正常经营盈利,而是为了非法骗取占有对方的资金。客观方面,被告人具有诈骗的客观行为。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正当的货物来源;被告人在联系该业务时及合同上的签名都不是真实的;被告在收到货款后,也没有组织货物,而是采用切断与被害人联系的方式,逃避其供货的义务。其行为已经具备了合同诈骗的犯罪特征,客观上实施了进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该合同诈骗,系共同犯罪,因此被告应当对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故请求法庭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所有被告人连带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我方提出的合法合理代理意见予以了采纳。对被告人的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判决将涉案扣押钱款返还被害人。我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还将持续跟踪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