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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损股民可进行维权登记

作者:胡博晨 时间:2022-09-21

江苏阳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损股民可进行维权登记

2022 年 9 月 14 日,江苏阳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书0102022007 号)上述文件显示,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据公开资料显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成员,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78334.0326万人民币,并已于2013完成了战略融资。

2022年5月30日,江苏阳光(600220)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江苏阳光违规行为如下:

一、2021 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

三、公司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胡博晨律师团队正在推进江苏阳光(600220)涉嫌陈述的投资者索赔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与律师联系。(详情请关注胡博晨律师网)

江苏阳光(600220)投资者索赔条件:

自上市后到2022年09月14日之前买入江苏阳光(600220),且在2022年09月14日收盘时仍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进行登记。

特别声明:不同法律从业人员对于案件的办理有不同理解,索赔条件仅供参考,最终以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为准。“胡博晨律师网”已经对多只股票进行征集,请投资者关注最新索赔动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因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您准备的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手写注明仅用于股票索赔使用)

2.券商开具的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开户证明及从第一笔买入该只股票到最终持有日的交易记录。

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考虑到投资者已经遭受巨大损失,律师收费采取风险代理方式,也就是采取先打官司后收费的方式,以投资者实际到手的获赔金额计算律师费用,具体比例由投资者与律师进行协商。不成功索赔不收取费用。

胡博晨律师正在办理:新纶新材(002341)、同洲电子(002052)、中信国安(000839)、ST浪奇(000523)、同济堂(600090)、上海电气(601727)、ST赫美(002356)、北特科技(603009)、柏堡龙(002776)、ST中安(600654)、北京文化(000802)、安妮股份(002235)、ST永林(000663)、天海防务(300008)、航天通信(600677)、*ST广珠(600382)、中润资源(000506)、*ST环球(600146)、ST威龙(603779)、ST胜利(002426)、维维股份(600300)、天成控股(600112)、瀚叶股份(600226)、ST瑞德(600666)、ST鹏起(600614)、长城影视(002071)、天神娱乐(002354)、ST安通(600179)、*ST斯太(000760)、恺英网络(002517)、*ST东网(002175)、鹏欣资源(600490)、新潮能源(600777)、桂东电力(600310)、金字火腿(002515)、华虹计通(002515)、 恒宝股份(0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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