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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聊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那些事

作者: 时间:2018-12-28

甲公司称李某于2011年8月22日入职甲公司时仔细阅读了《职员服务志愿书》并签字,《职员服务志愿书》中第一条规定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李某认可其在《职员服务志愿书》上签字的真实性,但称未见过《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且不同意甲公司依据《发行部绩效考核规定》和《发行部2011年管理规定》计算其业务提成。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提成19515. 23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李某申请,甲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考核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提交的《职员服务志愿书》以签字来概括性要求劳动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足以证明实际向李某公示或者送达了考核制度。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按照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管理依据,但其主张的规章制度既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未通知或公示,因此不能对李某产生约束力,便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甲公司败诉是难免的。

 

引申解读


允许合法制定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利的充分体现,用人单位应当好好利用这一权利充分解决企业管理中的各种劳资纠纷。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基本未设立职工代表机构或工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本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经过职工讨论的要求。对于在2008年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但2008年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管理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生效需要哪些具体要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需要具备法定要件:

 

(一)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违法,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包括制定主体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是用人单位有统一全面管理的机构,内部的车间、班组等可以与制定规章制度,但不能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行政办公会不是职工代表大会,经其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合法的民主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三)规章制度制定后需公示。未经明示,劳动者无所适从,对其不具有拘束力。一般而言,公示和告知的方式应当采用正规、公开的、可以永久或较长时间持续的方式。为便于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用人单位对公示和告知劳动者应当作书面记载。比如,将规章制度交由劳动者阅读,并且让劳动者阅读后签字确认。关于公示的方法,可以采用张榜公告,在公告后注意拍照保存公示证据。

 

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管理者注意的是,依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加以明确,未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组织,还应当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规定将事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

 

王荣贵律师执业至今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数以百计,多起案件曾在《天津日报》、《每日新报》、《城市快报》、《城市快报》、《今晚报》、《天津工人报》等多家媒体报道。王荣贵律师多次做客天津广播电台交通频道《法律帮帮团》栏目,以案说法,为广大听众朋友解惑答疑,并曾受天津市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邀请为全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授课。王荣贵律师长期参加天津市总工会、静海区总工会法律服务活动,深受广大职工和企业欢迎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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