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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专快讯 || 我所代理的调解书撤销之诉一案审结

Author :王景占   Time :2020-07-20

我所代理的调解书撤销之诉一案审结

编者按:

近日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王景占律师代理的一起调解书撤销之诉一案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撤销了法院原审民事调解书。

主要案件事实回放:

2019年9月3日,刘某X与刘某Y达成在法院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即位于蓟州区XX镇XX村东北角的承包地内树木40%归刘某Y所有,60%归刘某X所有,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津0119民初1025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19年9月9日,张某某等六人得知后,便开始主张权利。2019年11月7日,张某某等人提起撤销之诉,认为既有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20年7月6日开庭审理,王景占代理原告出庭参与了案件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2020年7月20日,收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原审案件中,原告张某某等不知情,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而实际上张某某等对诉争标的享有合法权益,原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中,XXX村东北角至小河南承包地内树木由被告二人按照比例分得,损害了原告张某某等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予以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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