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和杨某因停车挪车问题与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互殴致使王某受轻伤。公安机关以郑某、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刑事拘留期间,杨某的近亲属委托我所主任宋利华律师、王佳律师为杨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杨某并了解案件有关事实情况,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掌握案件进展,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向检察院提交不应当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获得检察院认可,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经辩护人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最终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